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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联会章程
中国民主建国会温州市企业家联谊会章程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本会名称:中国民主建国会温州市企业家联谊会。
第二条 本会的性质:本会是由民建会员企业家自愿组成,经市民政部门批准登记,具有党派特色的地方性、非营利性社会团体。
第三条 本会宗旨:遵守宪法、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遵守社会道德风尚。把本会会员企业和企业家组织起来,坚持自筹经费、自我教育、自我服务,为建设现代化新温州作贡献。
第四条 本会接受民建温州市委会、温州市民政局的业务指导和监督管理。
第五条 本会住所:温州市车站大道交行广场31A室。
第二章 业务范围
第六条 本会业务范围:
(一)通过举办各类报告会、座谈会及专业讲座,提高会员企业的管理水平;
(二)组织学习党的路线、方针和有关政策法规,开展信息交流,介绍国内外市场动态和商品信息,定期发行内部通讯;
(三)推动会员企业和企业家积极参加各项社会公益事业活动;
(四)通过民建渠道参政议政,反映会员意见和建议;
(五)维护会员合法权益,帮助会员企业家排忧解难;
(六)举办各类联谊、参观、考察等活动。
第三章 会 员
第七条 本会会员为民建会员企业家。
第八条 申请加入本会的会员,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拥护本会的章程;
(二)有加入本会的意愿。
第九条 会员入会的程序是:
(一)提交入会申请书
(二)经理事会或会长办公会议讨论通过。
第十条 会员享有下列权利
(一)本会的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
(二)参加本会的活动;
(三)获得本会服务的优先权;
(四)对本会工作的批评建议权和监督权;
(五)入会自愿,退会自由。
第十一条 会员履行下列义务:
(一)执行本会的决议;
(二)维护本会的合法权益;
(三)完成本会交办的工作;
(四)按规定交纳会费;
(五)向本会反映情况、提交有关材料。
(六)参加本会组织的各项活动。
第十二条 会员退会应书面通知本会。会员无正当理由,一年以上不参加任何活动或二年不交会费的,应视自动退会。
第十三条 会员如有严重违反本章程的行为,经理事会表决通过给予除名。
第四章 组织机构和负责人产生、罢免
第十四条 本会的最高权利机构是会员大会,会员大会职权是:
(一)制定和修改章程;
(二)选举和罢免理事会理事;
(三)审议理事会的工作报告和财务报告;
(四)决定聘请本会名誉会长和顾问;
(五)决定终止事宜;
(六)决定其他重大事宜;
第十五条 会员大会须三分之二以上会员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到会会员半数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十六条 会员大会每届五年。因特殊情况需提前或延期换届的,须由理事会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但延期换届最长不超过一年。
第十七条 理事会是会员大会的执行机构,在闭会期间,领导本会开展日常工作,对会员大会负责。
第十八条 理事会的职权是:
(一)执行会员大会的决议;
(二)选举和罢免会长、副会长、秘书长;
(三)筹备召开会员大会;
(四)向会员大会报告工作和财务状况;
(五)决定设立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
(六)领导本会各机构开展工作;
(七)制定内部管理制度;
(八)决定其他重大事项。
第十九条 理事会须由三分之二以上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理事三分之二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二十条 理事会每届任期与会员大会一致,理事可以连选连任。理事因故不能参加表决时,可委托代表参加表决。理事会每年至少召开一次,情况特殊的、也可采用通讯形式召开。
第二十一条 本会的会长、副会长、秘书长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坚持党的路线、方针、政策,政治素质好;
(二)在本会业务领域内有较大影响;
(三)会长、副会长、秘书长最高任职年龄不超过70周岁,身体健康,能坚持正常工作;
(四)未受过剥夺政治权利的刑事处罚;
(五)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第二十二条 本会会长、副会长、秘书长如超过最高任职年龄的。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后,方可任职。
第二十三条 本会会长、秘书长一般连任不超过二届,如因情况特殊需要继续连任的须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后方可任职。
第二十三条 本会设常务理事会并由理事会选举产生。在理事会闭会期间,由常务理事会代行理事会职权,对理事会负责。
常务理事会议须有三分之二以上常务理事出席方可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常务理事半数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常务理事会原则上半年至少召开一次会议;有特殊情况时可以提前或延期召开。
常务理常会职权是:
1、执行理事会的决议;
2、提名理事会理事、常务理事、副会长、秘书长、会长候选人名单;
3、决定其它重大事项。
第二十四条 常务理事会闭会期间,由会长办公会议领导本会日常工作。会长办公会议由本会会长、副会长和秘书长组成,由会长或会长委托副会长召集。副秘书长、常务理事受邀请列席会长办公会议。会长办公会议须一半以上成员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成员三分之二以上同意方能生效。
会长办公会议的职权是:
1、决定召集并主持理事会议、常务理事会议;
2、研究、讨论、部署联谊会的重大工作事项;
3、听取会长年度工作述职;
4、决定副秘书长和各机构主要负责人的聘任;
第二十五条 理事会组成人员必须切实履行其职责,在担任本职务期间有违法违纪行为的,要撤销其职务;理事、常务理事连续三次不参加联谊会活动的,免去其担任的职务;副会长事先未经会长批准并连续两次不参加会长办公会议的,劝其辞去副会长职务。上述事项的处理,由本会秘书处提出意见,经会长办公会议讨论同意后生效,其处理结果由本会秘书处通知本人。
第二十六条 本会设立秘书处,作为本会主要办事机构,实行秘书长负责制。秘书处配备专职人员,其主要职责是:
1、执行理事会议、常务理事会和会长办公会议的决议;
2、实施工作计划;
3、负责会员管理工作,为会员提供具体的服务;
4、依照本会章程规定发展会员,并提交会长办公会议审议。
5、管理经费收支;
6、处理其他日常事务。
第二十七条 会长为本会法定代表人。
第二十八条 会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决定召集和主持理事会、常务理事会和会长办公会议;
(二)检查会员大会、常务理事会、理事会或会长办公会议决议的落实情况;
(三)代表本会签署有关重要文件。
第二十九条 本会秘书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本会实行理事会集体领导下秘书长负责制,受会长委托负责本会的资产管理和财务管理。
(二)主持办事机构开展日常工作,组织实施年度工作计划;
(三)协调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开展工作;
(四)提名副秘书长以及各办事机构主要负责人,交理事会研究决定。
(五)处理其他日常事务
第五章 资产管理、使用原则
第三十条 本会经费来源:
(一)会员会费收入;
(二)会员捐赠、赞助收入;
(三)业务范围开展活动或服务收入;
(四)利息;
(五)共他合法收入;
第三十一条 本会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收取会员会费。
第三十二条 本会经费必须用于本章程规定范围和事业的发展,不得在会员中分配。
第三十三条 本会建立严格的财务管理制度,保证会计资料合法、真实、准确、完整。
第三十四条 本会配备专职或兼职会计人员。会计不得兼任出纳,会计人员必须进行会计审核,实行会计监督。会计人员调动工作或离职时,必须与接管人员办理交接手续。
第三十五条 本会的资产管理必须执行国家规定的财务管理制度,接受会员大会和财政部门的监督。
第三十六条 本会换届或更换法定代表人之前必须接受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和业务主管单位组织的财务审计。
第三十七条 本会的资产,任何单位、个人不得侵占、私分和挪用。
第三十八条 本会专职工作人员的工资和保险、福利待遇参照国家对事业单位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六章 章程的修改程序
第三十九 对本会章程的修改,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后报会员大会审议。
第四十条 本会修改的章程,须在会员大会通过后15日内,经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并报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核准后生效。
第七章 终止程序及终止后的财产处理
第四十一条 本会完成宗旨或自行解散或由于分立、合并等原因需要注销的,由理事会提出终止动议。
第四十二条 本会终止动议须经会员大会表决通过,并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
第四十三条 本会终止前,须在业务主管单位及有关机关指导下成立清算组织,清理债权债务,处理善后事宜。清算期间,不开展清算以外活动。
第四十四条 本会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注销登记手续后即为终止。
第四十五条 本会终止后剩余财产,在业务主管单位和社团登记管理机关的监督下,按国家有关规定,用于发展和本会宗旨相关的事业。
第八章 附 则
第四十六条 本章程经2008年12月27日会员大会表决通过。
第四十七条 本章程的解释权属本会理事会。
第四十八条 本章程自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核准之日起生效。
